【全球快播报】锦富技术:实控人富国平、杨小蔚与智成基金因信息披露不准确 收深交所监管函

览富财经网讯: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成基金”)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富技术”)实际控制人富国平、杨小蔚未在权益变动相关公告中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三补充协议》,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收深交所监管函。

据监管函披露:2019年4月12日,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成基金)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富技术)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富国平、杨小蔚签署《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三》),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三》,智成基金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富国平、杨小蔚合计持有的锦富技术134,963,460股股份,占锦富技术总股本的12.34%,转让价款合计61,273.41万元,智成基金、富国平、杨小蔚据此披露了权益变动相关公告。


【资料图】

2022年11月2日,锦富技术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智成基金、富国平、杨小蔚于2019年4月12日补充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三补充协议》,富国平、杨小蔚同意向智成基金支付18,085.10万元作为对智成基金的补偿,智成基金同意接受补偿后执行《股份转让协议三》。智成基金、富国平及杨小蔚未在权益变动相关公告中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三补充协议》,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

锦富技术的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要求:对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富国平、杨小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富国平、杨小蔚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相关衔接:

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规定:

(1)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2)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时,应当保证同时向本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告的内容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应当向本所说明,并按照本所要求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人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在报告、公告等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情节严重的,本所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予以公开谴责,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本所可以视情形予以通报批评。

来源:览富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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