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司法机关强制后未及时披露,新纶新材控股股东收深交所警示函

【概述】

11月1日晚间,新纶新材(002341.SZ)发布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侯毅先生于2022年10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侯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主要内容为:

“侯毅:


(资料图)

经查,你作为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新材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未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科普】

新纶新材主营业务是先进功能性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新材料的精密制造,辅以净化工程业务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是锂离子电池外包装材料--铝塑复合膜。

【解读】

2022年4月14日晚间,新纶新材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该公告披露,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侯毅先生的通知,侯毅先生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1)粤03刑初244号】。

被告人侯毅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这一纸判决将2022年违规信息类案件的刑事追责拉开了帷幕。

此前,证监会于2020年5月8日公开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2016年至2018年,连续三年新纶科技通过虚构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成本及利润。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交易。

2017年度,新纶科技与宏辉电子发生关联交易合计38,520万元,占新纶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62%;2018年度,新纶科技与宏辉电子发生关联交易合计70,100万元,占新纶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98%。

三、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新纶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金耀辉使用自身在银行的定期存款,为宏辉电子和深圳市前海贝斯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曼)两家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2017年度担保额度为40,000万元,占新纶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07%。

截至2022年10月28日,新纶新材控股股东侯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45,118,0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27%。侯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冻结数量为212,678,492股,占其持股数量的86.77%

【相关企业业绩近况】

新纶新材2022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7.45亿元,同比下降33.2%,降幅较去年同期扩大;实现归母净利润-1.1亿元,上年同期为-1.9亿元,亏损幅度收窄。

来源:泡财经

关键词: 控股股东 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