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处分书 涉九洲药业原监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16号)。经查明,许加君于2011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9日担任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药业”,603456.SH)监事。2020年9月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时任监事许加君的配偶王海冰于2020年3月6日至7月9日期间,累计买卖公司股票合计24笔。其中,买入12笔,合计买入股数9.75万股、金额21.90万元;卖出12笔,合计卖出股数11.61万股、金额264.41万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监事许加君的配偶王海冰将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6个月内买入卖出9.75万股,构成短线交易,涉及金额218.96万元,且违规次数频繁、违规交易股数和金额较大。根据公司2020年9月8日披露的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68866.31元已上缴公司。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许加君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九洲药业;股票代码:603456)成立于1998年,前身是始创于1973年的黄岩县东山味精厂,是一家知名的医药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为国内外创新药公司及新药研发机构提供创新药在研发、生产方面的CDMO一站式服务;同时为全球化学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提供工艺技术创新和商业化生产的业务。浙江中贝九洲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直接持股35.21%,总计持股39.75%。
当事人许加君2011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16日担任九洲药业监事。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6号
关于对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许加君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许加君,时任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许加君于2011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9日担任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2020年 9 月 8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时任监事许加君的配偶王海冰于2020年3月6日至7月9日期间,累计买卖公司股票合计24笔。
其中,买入12笔,合计买入股数97500股、金额218956元;卖出12笔,合计卖出股数116100股、金额2644061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监事许加君的配偶王海冰将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6个月内买入卖出97500股,构成短线交易,涉及金额2189566元,且违规次数频繁、违规交易股数和金额较大。根据公司2020年9月8日披露的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68866.31元已上缴公司。
在规定期限内,时任监事许加君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短线交易行为是配偶利用自有资金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独立判断后作出的决定,其事先不知情,且从未向配偶告知公司经营相关情况。此外,买入与卖出的总金额是每笔交易金额的累加,实际每笔交易金额较小。二是此次违规短线交易系配偶法律意识淡薄所致,不存在主观故意,且在知悉相关事项后已及时督促配偶将所得收益上缴公司。三是结合过往案例,对于买入卖出金额、收益较高,或者买卖笔数较多、买入卖出金额较高的案件,仅作出监管关注的处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上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根据《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前述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时任监事许加君的配偶所持股票在6个月内被买入又卖出,构成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违规事实清楚。责任人所称事前不知情、未告知公司经营情况、对违规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规定,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应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违规收益。责任人所称及时督促配偶将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是《证券法》的法定要求,不构成减轻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本所已综合短线交易违规买卖股份数量、违规金额及相关情节,对相关违规进行处理。责任人所称情况已在纪律处分过程中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许加君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三月八日